盐企必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务指南
【文章来源】: 咸盐淡语 【发布时间】: 2020-03-02
01 哪些盐企有资格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具体到盐企,根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六条规定,“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因此,只有经国家核准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才需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颁布之初,全国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139家(其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99家,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40家)。2019年,各省(市、区)盐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8年19号令),对本省(市、区)的食盐定点生产进行了换证审核。根据中国盐业协会公布的信息,全国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131家通过换证审核(其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94家,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37家)。
也就是说,目前经换证核准的131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需要申请食品许可证。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应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02 哪些部门有权受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因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受理。
0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类别是什么?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由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只是规定大类(食盐属于调味品),并未明确食盐的类别明细。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2月19日下发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5号〕,专门明确了食盐类别明细,具体规定如下: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调味品”类别提出,类别编号为“0306”,名称为“食盐”。品种明细为:
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并根据加碘情况在品种明细名称后注明“加碘”或“不加碘”。
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根据这一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需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的食盐产品的具体情况申请具体类别名称。
0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也就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11项具体规定,此次不详细赘述。盐企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符合上述两个法规的条件。
05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06 受理部门如何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和现场核查?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具体到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认真组织审查,严格生产条件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中已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可简化许可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文件中所谓的“对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中已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具体可查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涉及到相关内容。
07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发证时限?
1.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按照这一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发证时间则在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
08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有多长?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09 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地址、名称、产品等发生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变化内容情况,对食品生产许可证作出不同规定:
1.如企业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 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该怎么办?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申请、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章相对许可申请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申请、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1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需何时申领好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来说,食品生产许可证还是一个新鲜事物。2020年1月2日颁布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首次明确“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由于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因此,从法理理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该在2020年3月1日前申领好食品生产许可证。
考虑到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近日下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放松了时限的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尽快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适时组织审查并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许可证核发时间原则上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
因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原则上要求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即延迟了5个月的时间期限。